自然资源部近日出台《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对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等地质勘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进行了明确划分。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建设“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国家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地质勘查单位情况统计工作,指导推动全国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织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填报及公示,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调查处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地质勘查活动监管程序和方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设立“监管平台”专栏,依法归集共享地质勘查单位基本信息、地质勘查活动信息以及政府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发现地质勘查单位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在核实后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办法》对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将地质勘查单位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前,应告知其拟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地质勘查单位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向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办法》明确,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已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实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作出是否将其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监管平台公示;仍未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核实后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监管平台公示。地质勘查单位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向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办法》指出,自然资源部可根据各地实践情况,指导构建全国地质勘查活动技术鉴定与市场服务机制。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托行业协会或公益性地质勘查单位,整合专家资源,指导构建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活动技术鉴定与市场服务机制,并加强业务指导,相关鉴定结果可纳入监管平台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