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做好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测绘法》、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导则》及我市测绘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以下规范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工作的意见:
一、凡驻济具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法人单位,在其测绘资质等级范围和作业限额内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应依法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
二、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南高新区的房产测绘成果,建设单位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备案;其他区域的房产测绘成果,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备案。
三、房产测绘机构应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和我市房产测绘面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出具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四、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应提交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房屋符合规划的材料等相关建设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房产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测绘成果应予以备案。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备案会审工作机制,对于房产测绘成果备案中发现的疑难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六、房产测绘机构应对房产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问题,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具体实施房产测绘的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七、建立房产测绘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对于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房产测绘报告的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及时通报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清出市场。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印发